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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7)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10 06:41


第六章  工程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七十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的验线分为核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报验线。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核验灰线,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予以保留或者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坐标验线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测绘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七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确需改变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的功能、位置、尺寸、主要立面、管线标高的,应当事先向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验收。
第七十七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管线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塔杆等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的拆除情况。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七十八条  申报规划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1、规划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的图件;
4、核准的验线单;
5、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6、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二)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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