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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作人员非法强拆致农妇死亡

出处:翘楚验房 2016-07-13 10:53
    湖南工作人员非法强拆致农妇死亡,非法强拆的维权方式是什么。非法拆除毁坏他人房屋的行为和我国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抵触,我国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7月12日19时,湖南省长沙市通报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发现女尸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确定此事系非法拆除房屋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的责任事故,包括岳麓区委书记、区长在内的27名干部和工作人员被追责或立案侦查。死者家属要求严惩村支书万智等直接责任人。
 
    湖南工作人员非法强拆致农妇死亡 非法强拆的维权方式是什么
 
  强制拆除房屋行动属非法
 
   长沙官方给京华时报记者发来的通报称,7日上午8时20分许,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村民安置房第三期项目建筑废墟内发现一具女尸。长沙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处置工作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
 
  经全面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为在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安置房,茶子山村村民代表大会违反法律规定作出强制拆除房屋的决议,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应茶子山村村委会的请求组织实施非法拆除房屋,在房屋拆除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通报称,茶子山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对杨君、杨全户房屋进行拆除,超出了法律赋予村民自治的范围,据此作出的拆除决议依法无效,拆除行为于法无据。对茶子山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村委会的请求,观沙岭街道办事处没有对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内容进行监督和纠正,也没有向岳麓区委、区政府和项目指挥部以及联点领导报告,而组织参与了这次非法拆除房屋行动。
 
  房屋强拆时垮塌致村民死亡
 
  据通报,茶子山村村民安置房第三期项目用地用于解决1134名村民安置问题。项目启动一年多来,34户村民已签约腾房,杨君、杨全(死者龚雪辉的儿子)等11户未完成签约。村干部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但龚雪辉等对补偿期望值过高,一直未签约。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程序,于6月3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63名村民代表表决,达成11户房屋的决议。6月5日,村委会向观沙岭街道办事处递交了《关于请求支持强制拆除茶子山村重建地项目龚雪辉户房屋的报告》,明确将于6月中旬组织人员对杨君、杨全户房屋进行拆除。
 
  针对茶子山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村委会的请求,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在6月13日、14日和15日连续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茶子山村“两安”用地项目协拆行动方案》,确定于6月16日8时对杨君、杨全户房屋进行拆除。《方案》明确拆除房屋行动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政委,街道办事处主任任指挥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负责现场指挥,并成立了思想工作组、现场警戒突发事件处置组、房屋腾空及证据保全和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组、医疗救护及后勤保障组等4个现场工作组,同时明确了对拆迁户家庭人员“五包一”的工作职责。
 
  6月16日8时,按照部署,各工作组成员到达指定地点展开行动。在劝离屋内人员、搬走屋内财物并清点、摄像后,施工组工作人员携带手电进入房屋进行清查。
 
  由于疏忽大意,“五包一”工作人员和施工组工作人员当时均未发现龚雪辉仍在房屋内。8时30分许,施工组开始拆除房屋。
 
  公安机关综合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检鉴定意见等,确认因现场清查不到位,龚雪辉系在拆除过程中房屋垮塌导致死亡。死亡地点位于负一楼厨房南侧房间内靠南墙地面上,系第一现场。
 
  27人被追责或立案侦查
 
  7月11日下午,经长沙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周志凯作为岳麓区区委书记,主持岳麓区党委全面工作,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较长时间内没有理顺项目指挥部职能职责,项目指挥部工作流于形式;对麻痹大意、状态不佳的基层干部教育不够、警醒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省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刘汇作为岳麓区区委副书记、区长,主持岳麓区政府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辖区内职能部门和管理单位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较长时间内没有理顺、明晰项目指挥部职能职责,导致项目指挥部工作开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省监察厅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联点观沙岭街道的岳麓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贺赤兴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主管征地征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岳麓区委常委、副区长蔡锋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观沙岭街道集体土地拆迁指挥部指挥长、观沙岭街道联点领导、岳麓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曾跃平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主管城中村改造的岳麓区副区长李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观沙岭街道党工委书记厉军,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陈建新,党工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任亿文,办事处副主任潘多,办事处工作人员朱建群,茶子山村党支部书记万智、村委会主任段庆等7人涉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在司法机关结论作出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街道、村其他相关责任人员7人被处以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等党纪政纪处分。樊梓祥等4名现场工作人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岳麓公安分局副局长刘一斌、观沙岭派出所所长刘继红、观沙岭派出所中队指导员叶新友,履职不到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家属要求严惩直接责任人
 
  7月12日晚,龚雪辉的大儿子杨君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要求严惩村支书万智等直接责任人。
 
  杨君称,6月15日晚,村支书万智带领村委会其他领导到他们家时,他已多次告诉万智等人,其母亲因天气、自身身体及拆迁问题等原因,身体不舒服,精神状态也不好,希望能缓两天再说,但万智等人仍然在次日早上实施强拆。当天他们发现母亲不见了之后,曾多次找万智要求清理废墟寻找,均遭拒绝。
 
  同时,杨君还要求严惩6月16日早上进入房屋清查的工作人员。
  非法强拆的维权方式是什么
 
  1、 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文章来源于:之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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