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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4-28 01:46


7.11 停 车 车 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 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图7.11.3)。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

7.12 无 障 碍 住 房

7.12.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
7.12.4 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表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名 称 设 计 要 求
卧 铺 1 单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0.5m2。 
2 双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7.00m2。
3 兼起居室的卧室,应大于1 m2。
4 橱柜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其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60m。
5 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起居室(厅) 1 起居室应大于或等于14.00 m2。
2 墙面、门洞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
3 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 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 m。
4 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表7.12.4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设 计 要 求
位置 厨房应布置在门口附近,以方便轮椅进出,要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面积 1 一类和二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6.00 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厨房应大于7.00 m2。
3 应设冰箱位置和二人就餐位置。
宽度 1 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2.00 m。
2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1.50 m。
操作台 1 高度宜为0.75~0.8 m。
2 深度宜为0.50~0.55 m。
3 台面下方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60 m;高度应大于或等于0.60 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5 m。
4 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1.20 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 5m。
其他 1 燃气灶及热水器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察孔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10 m。
2 应设排烟及拉线式机械排油烟装置。
3 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报警装置。
7.12.5 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表7.12.5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设 计 要 求
位 置 卫生间应方便轮椅进出。
面 积(按洁具组合) 1 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50 m2。
2 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4.00 m2。
3 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3.50 m2。
4 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00 m2。
5 坐便器、洗面盆(二件洁具),应大于2.50 m2。
6 单设坐便,应大于或等于2.00 m2。
坐便器
浴 盆
淋 浴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水龙头 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混合式调节的杠杆或掀压式恒温水龙头。
7.12.6 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 门扇开启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表7.12.6 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类别 门扇开启净宽度 (m) 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m) 平开门
公用外门 1.00~1.10 ≥0.50
户 门 0.80 ≥0.45 设关门拉手
起居室(厅)门 0.80 ≥0.45
卧室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厨房门 0.80 ≥0.40
卫生间门 0.80 ≥0.40 1设观察窗
2设关门拉手
阳台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3 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 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 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 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12.7 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 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 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 m的扶手;
4 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 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 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6 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衣物设施。
7.12.8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 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 m;
3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 m, 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 m;
4 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为0.40~0.50 m;
5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 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 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套 型 用电负荷(kW) 电度表规格(A)
一 类 3.0 5(20)
二 类 3.0 5(20)
三 类 4.0 10(40)
四 类 4.0 10(40)
8 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
9 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下列表7.12.8-2的规定:
表7.12.8-2 电器插座数量 
部 位 设 置 数 量
卧室、起居室(厅) 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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